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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

关于开展芜湖市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兑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江北产业集中区产发部、财金部,经开区、大桥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经研究,现将政策第八条兑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兑付类别


芜政〔2020〕11号文件第(八)条,加大技改投资奖补。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术改造,经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认定,在原市级奖补政策基础上,再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奖补。即合计给予设备投资额20%奖补。


二、奖补对象


本次奖补对象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技术改造的制造业企业。申报采取名单制管理,即该企业为列入市新冠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的芜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各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芜政〔2020〕11号文件第(八)条要求组织企业申报,申报第一批截止日为2月20日,第二批截止日为3月20日。


2.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真实性原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兑付,企业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增值税发票(第一批申报发票要求为2020年1月24日-2020年2月20日,第二批申报发票要求为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0日),生产疫情防控物资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提供销售或政府调拨证明,配套企业需提供被配套企业名录和佐证材料)。


3.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兑付资料(含企业名单、申报审批资料、拨款单据等)报送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清算。


4.本次奖补资金按《关于明确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政策意见财政负担方式的通知》(财预〔2020〕52号)规定分别承担,其中市级配套可在市财政预拨的2020年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兑付,10月底前与市级财政办理结算。


5.本次市级政策兑付如与国家、省级政策重复,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重复享受。奖补对象若同时享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政策,待省财政奖补资金下达我市后,再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30%的补助;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已列支的20%补助部分,将支出来源相应调整为上级补助。



附件: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芜政〔2020〕11号)


2.芜湖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表


3.芜湖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县区兑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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