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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

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22号)

为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包括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等,不包括综合医院内门诊)一律暂停营业。


二、全市所有口腔科、眼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包括呼吸科门诊纤维支气管镜、消化内科内镜等)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三、全市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四、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要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其家属的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须遵守医疗机构各相关流程规定。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要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所有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病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


六、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要对院内职工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排查,对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职工食堂取消集中就餐,采用“外卖制”;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八、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载体,加强对防病知识的宣传,科学规范指导个人合理防护和就医,满足群众咨询需求。


九、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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